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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及徐睿先法官学习刑诉法的公开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及徐睿先法官:您们好!

我是原四川德阳罗江区区委书记曾长江的妻子石小宁,我丈夫曾长江因涉嫌受贿373万,于2019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监委留置调查,后移送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9月2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曾长江10年有期徒刑,追缴赃款,并处罚金50万元。

曾长江不服,提起上诉,现案件处于贵院的二审阶段。

2020年5月11日,我也被四川省监察委审查,监察委人员称:曾长江承认受贿,而且受贿的钱全部拿回家给我了,并叫我把股票卖了退赃。

我知道:他们一定把曾长江弄疯了,他才会这么交代。第一:我相信曾长江没有受贿。第二:曾长江从来没拿受贿款给我。

2020年7月10日,一审律师会见曾长江,我最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关在里面的曾长江已经不正常了。律师告诉我,曾长江自己交待了受贿六百多万,最后落实了三百多万。但我知道,曾长江受贿的事情绝对不可能。我们夫妻感情非常好,生活虽然不拮据,但也并不富裕。曾长江的收入都上交给我,我负责管理家里日常的开支,哪里忽然来了三百多万

律师会见曾长江的时候,曾长江说自己崩溃了。曾长江有神经官症,犯病的时候,全身僵硬,会伴随着巨大的恐惧和焦虑。在重大压力之下,就会神经紊乱。他也向律师说了自己如何在威胁引诱之下交代所谓受贿的全过程。

我听后非常震惊,作为代表党和政府的执法机关,为了定一个人的罪,尽然各种威胁和引诱。该事实,我相信,在同步录音录像里全部有记录。

一审开庭,曾长江陈述了自己被诱供逼供的过程。曾长江及辩护人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行贿人”出庭申请、调取我们全家股票和银行流水申请、调取留置期间录音录像申请。只要行使了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就可以证明我们的清白。但是,这些申请全部被被法官驳回。

现在,我们已经将案件上诉到了王树江院长主管的法院,并高级法官徐睿先法官负责主审。

二审我们更换了律师,特地到北京委托了知名律师张凯,他高度负责和专业。向高院一共提交了17份申请,115份新证据。

但是,近日,主办法官徐睿先称:该案不再开庭审理,进行书面审理,并且认为曾长江被纪委诱供逼供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不予以排除。

不开庭审理就意味着:所有的所谓行贿人,将不能在法庭上接受质证,所有我们和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将无法质证,所有的非法证据,将会继续成为指控有罪的证据使用。

王树江院长及徐睿先法官,我特别想邀请二位一起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位大法官,我们在二审时候提交的115份新证据,以及检察院补充了监委调查的新证据。无论我们和检察院的证据是否有效,根据刑事诉讼法,是不是都应该在法庭上接受质证?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二位法官,我们始终对于是否受贿的事实都有很大争议,而这些事实足以影响定罪量刑,根据上述法律是不是应该传唤证人出庭并开庭审理?

二位法官,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对于更高深的法律不太了解。但是,我也是念过大学的,这个最简单的刑诉法条款我特别想邀请二位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你们是不是对总书记的话和刑诉法有什么误解?

对于你们这样故意扭曲法律的行为,我作为中国公民,现在依据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批评建议权的规定,提别提出严厉的批评,并且建议你们认真学习和落实《刑事诉讼法》和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念。

对于知道此案件更多线索的人,也希望和我联系:

邮箱shixiaoning6666@163.com 

电话18980116458

曾长江的老婆 :石小宁

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