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Enter" to skip to content

曾长江案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之法律意见 (精简版)

Last updated on July 6, 2023

这是张凯律师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辨护词的精简版。

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曾长江案二审已经于2023年6月12日开庭审理,通过庭审,我们可以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1、一审过程中,曾长江本人提供了非法证据的线索,并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一审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按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33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一、二审过程中,曾长江法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内容完全不同,一审法院以庭前供述定罪,但该行为违法。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55条,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自书材料存在矛盾,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当庭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

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3、一审、二审过程中,一二审律师均要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但法院均未调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4条,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4、一二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对该证人言词有较大异议,且该证人证言是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律师申请证人(即本案行贿人)出庭作证,但法院均未通知出庭。

依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4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

因为以上重大程序问题,曾长江受贿事实无法查清。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最高院的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中,均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特别敦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真落实以上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并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曾长江辩护律师:张凯